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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交警集中清理僵尸车 无主车辆将收归国有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4-23 16:57:01 字号:TT

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僵尸车”

青岛新闻网4月23日讯 今天,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市公安交警部门从今天起,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专项行动。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市、县两级城区内主次干道(含两侧人行道),特别是未通车的道路、断头路和居民小区、旧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不含封闭式物业管理的楼盘、小区内道路)。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车辆。

据介绍,交警部门将通过全面排查清理,对辖区内长期占用重点区域公共交通资源车辆,采集车牌、车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一车一档”建立台帐。根据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的具体情况,依法开展工作。对联系上车主的,对其进行明确告知,如车辆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移走。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依法拖移至专用停车场。排查工作将于本月25日前完成。

交警部门将对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依法分类处置。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

对盗抢等涉案车辆,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于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应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将建立长效机制,总结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巩固集中清理成果,常抓不懈,防止出现反弹。市民如果发现有上述车辆可以向交警部门进行举报。(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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