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日讯 日前,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国家人社部制定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自7月1日起施行。
市人社局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规程》,规定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长足发展。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 7月1日后,符合衔接条件的参保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以有效维护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者 谢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