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7日讯 日前,我市新的《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意见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新的意见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新规还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新建住宅申请供热时,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在保修期内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户承担热费。(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