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4日讯 假化肥、过期啤酒、地沟油、毒豆芽......日前,即墨法院发布五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典型案例,旨在威慑犯罪,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坑人复合肥,坑农害农到几时
2010年9月份,被告人冯某代表潍坊市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刘某生产600吨复合肥料(硫酸钾型),产品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后冯某先后三次将其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45吨复合肥料送至刘某处,货值共计人民币340750元。同年10月8日,刘某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购买的复合肥料进行鉴定,经鉴定,冯某提供的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后即墨市公安局委托即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刘某购买的该批复合肥料三次进行抽样鉴定,实测结果亦显示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法官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不合格复合肥坑农害农,会使土壤板结,危害农业发展。该犯罪行为不仅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亦会冲击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过期啤酒”是如何炼成的
2011年12月份起,被告人邱某某、宫某某在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宅子头村村委东一仓库内,伙同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邵某某、蓝某某等人将购进的即将过期的罐装青岛啤酒利用丙酮将罐底原生产日期涂抹掉,再用打码机打印上新的生产日期后,由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程某某等人分别向即墨、城阳、崂山等地的超市进行销售,经查共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青岛啤酒冰醇易拉罐1 049箱,价值人民币66 900余元。2012年7月3日9时许,即墨市公安局民警在其仓库内将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邵某某、蓝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已涂改生产日期尚未销售的青岛啤酒590余箱,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后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邱某某、宫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到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这种“新瓶装旧酒”的行为,可以说成本低、易制作、获利多。不仅仅执法机关要从快、从严打击该种类型的犯罪,广大市民也应注意平时购物时尽量去一些正规商店购买,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一些来源渠道可疑的相关商品,遇到的类似事件也要积极举报,使违法犯罪者无处遁形。
假药品,你拿什么来保障生命
自2012年春天以来,薛某伙同其妻焦某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风湿通胶囊”假药后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14 000余元。2013年6月14日,即墨市公安局民警会同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即墨市大信镇金家村薛如水经营的同方药店内当场查扣“风湿通胶囊”108盒。
法院最终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和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
法官说法:近几年来,犯罪分子对药品制假贩假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因服用假药而耽误诊治甚至致人伤亡的案件屡见不鲜。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破坏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我们的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社会公众对制假贩假行为加强监督,让制假贩假行为处于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下,假药品才会无藏身之处。
地沟油去哪了
杨某某自2004年以来,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厂处,利用其从集市及山东省诸城市外贸集团尽美食品公司、诸城市得利斯集团公司、寿光市天惠食品厂收购的鸡脂、鸭皮、猪脂提炼加工成“地沟油”后对外销售牟利。2004年至2012年4月间,其生产的“地沟油”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利、王某吉、王某珍、王某芝等人用于加工食品(炸琵琶梗)后对外销售,其地沟油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王某等六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分别处以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取暴利而从事地沟油的生产、销售,大量地沟油流向了饭店的餐桌。地沟油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巨额的利润空间以外,消费者对地沟油难以识别与判断也是重要因素。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除了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全社会进行监督外,少去卫生状况不良的小饭店吃饭也算是一种自我保护。
无根豆芽几多毒
2005年以来,朱某某玉与王某某租赁位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舞旗埠村的房屋加工生产黄豆芽。在加工过程中,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朱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的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豆芽素)加入浸泡的黄豆中,并由朱某某负责将添加了无根豆芽素的黄豆芽对外销售。2013年7月10日,经即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即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朱某某、王某某加工生产的豆芽抽样,并经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认定,朱某某、王某某生产的每千克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61.30毫克。2013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其生产黄豆芽的租房处内查扣无根豆芽素7袋。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朱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处罚。
法官说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具有生产销售行为,即使没有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危害结果,则构成了该罪的加重结果犯,需从重处罚。消费者在平时购买豆芽时,也一定要掌握科学的鉴别方法,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