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31日讯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全市民办学校2014年办学情况年检的通知》(青教通字〔2014〕125号),将结合实际对高等非学历学校和中等学历教育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对中等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各区市所属学校进行实地抽查。
2014年检主要围绕学校资产、安全防范、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合作办学情况、教学点设置、实验实训设备配备及资金收支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同时对民办高等非学历学校招生专业设置、合作办学等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办学类型、地址、办学内容、擅自与外市地或省属学校联合举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等,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不重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施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经许可擅自配备使用校车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开办费提前或变相撤出的;对于学员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违法办学情节严重的。
市教育局友情提醒,学生和家长在参加教育培训选择民办学校一定要查看培训学校的合法办学证件: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间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缴费时索取市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妥善保存,以维护合法权益。
经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在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行政公告中2014年民办学校通讯录或2013年青岛市民办学校2013办学情况公告(一)、(二)中查询。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2734159 82734185(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