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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体罚骚扰学生等11种行为被禁止 违反将处分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1-30 07:05:46 字号:TT

    早报讯 老师体罚学生,骚扰学生,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理。昨天,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从幼儿园到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的老师如果出现11种行为都将受到处理。

    11种行为属违反师德

    《办法》明确11种师德的禁止行为,包括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办法》中涵盖了所有的中小学教师群体,包括幼儿园、特教机构、中小学、中职、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民办学校的师德管理同样也适用这一办法。另外,曾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的违反师德行为都在《办法》中一一禁止,比如“5·12”汶川地震中撇下学生自己逃生的“范跑跑”,老师性侵女童案,教师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等,都明确被认定为违反师德。

    违反师德面临4种处分

    教育部规定,对出现《办法》中禁止行为的老师,将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等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办法》要求,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师德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办法》同时对给予教师处分的权限也进行了界定,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另外,教师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受处分的不能注册教师

    从今年开始,包括我省在内的部分省份教师试点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办法》规定,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办法》同时规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外籍教师而言,一旦出现11种禁止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将截止到12月18日。

    规范师德要“一票否决”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近年来市教育局非常注重教师的师德建设,在多个文件中都对教师师德做出规范,严禁有偿家教、严禁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今年9月份,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出台的《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再次提出要对违反师德建设标准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提出要进一步畅通教师的退出机制,但这种“一票否决”只是在教师评优、职称晋升时有效,退出机制执行起来难度更大,因此对违反师德行为的震慑力并不大。

    市教育局人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结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出台适合青岛市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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