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后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
新增的18种职业病包括: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增加了3种,分别为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职业性皮肤病增加了白斑;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增加了爆震聋;职业性化学中毒增加了5种,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增加了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职业性传染病中增加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职业性肿瘤增加了3种,分别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其他职业病增加了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记者 郭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