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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保卫春节餐桌安全 公安重拳打掉7个黑窝点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1-25 00:12:49

 

相关案例: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李视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8月,平度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了一个以李视堂为首的制售“毒豆芽”黑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价值60余万元,捣毁生产窝点1个,当场查扣“毒豆芽”500余斤,查扣豆芽素300余支,无根粉、AB粉等有毒有害原料200余包。2013年7月12日,平度市局经侦支队民警在对平度市凤台办事处小窑村李视堂生产豆芽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豆芽可能使用了6-芐基腺嘌呤等添加剂,随即对其现场制作的黄豆芽、萝卜苗扣押样品送检,后经青岛科普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在送检的黄豆芽中检测出芐基腺嘌呤,每mg/kg含量为28.59mg。8月2日办案民警捣毁该窝点,当场查获扣押问题豆芽500余斤,并将涉案的李视堂等3人抓获。2013年11月,李视堂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5万元;其他同案犯也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马俊江、马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7月,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成功侦破马俊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马俊江、马霞,现场缴获有毒腐竹1900余斤,捣毁加工窝点1处。马俊伟供述其自2012年6月份以来,从河南某县多次购买含有吊白块的腐竹在青岛批发销售,其中包括嫌疑人马霞经营的调料店销售。在有毒腐竹被工商部门处罚后,马俊伟又将毒腐竹包装改成其他品牌,继续对外批发和销售,涉案金额20余万元。马俊江、马霞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俊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马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7月,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公安分局成功侦破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等8人,现场缴获病死猪肉约20吨,捣毁加工窝点4处,涉案金额300余万元。6月27日,黄岛公安分局民警日常检查时发现一面包车内有颜色、气味均不正常的猪肉,查明系周某某、李某某运输的600余斤病死猪肉,并准备销售给在市场上零售生猪肉的小商贩。黄岛分局组织警力迅速展开摸排,摸清了该犯罪网络,先后抓获了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网络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8人,涉案猪肉已经收缴并销毁。经调查,自2013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等8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单独或结伙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并对外销售,累计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周某某、李某某等8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6月,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破获王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加工窝点2处,当场缴获已经加工好的有毒牛肚、牛百叶1500余公斤,通过添加双氧水、焦糖色等手段加工制作牛百叶、牛蹄筋、牛肚、牛心管等4000余斤。2013年6月下旬,市北分局合肥路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某市场附近有两处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加工牛百叶、牛肚的黑窝点,立即组织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过十余天的走访摸排、蹲点守候,办案人员逐渐掌握了该两处窝点的成员结构和犯罪证据,7月15日10时许,专案民警分别在两处市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4人抓获,当场缴获已经加工好的有毒牛肚、牛百叶1500余公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现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姜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3年6月,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成功侦破姜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现场查获伪劣的两个知名品牌的白酒100箱,捣毁加工窝点1处,涉案金额330余万元。6月初,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有关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摸排,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姜洪利对外销售由自己二次勾兑的名牌白酒,并查明了为了其生产、存储的仓库。6月18日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伪劣白酒100余箱。现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产窝点1个,当场查扣“毒豆芽”500余斤,查扣豆芽素300余支,无根粉、AB粉等有毒有害原料200余包。2013年7月12日,平度市局经侦支队民警在对平度市凤台办事处小窑村李视堂生产豆芽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豆芽可能使用了6-芐基腺嘌呤等添加剂,随即对其现场制作的黄豆芽、萝卜苗扣押样品送检,后经青岛科普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在送检的黄豆芽中检测出芐基腺嘌呤,每mg/kg含量为28.59mg。8月2日办案民警捣毁该窝点,当场查获扣押问题豆芽500余斤,并将涉案的李视堂等3人抓获。2013年11月,李视堂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5万元;其他同案犯也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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