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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禁止燃放销售孔明灯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1-28 06:23:04 字号:TT

    早报讯 燃放孔明灯许愿、祈福听起来浪漫,实则安全隐患巨大。为此我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质监、工商、城管、公安、教育、林业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击,严控随意放飞孔明灯。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违规燃放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孔明灯安全隐患大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多由铁丝和纸质灯罩叠加制成,以液态酒精浸泡碎布片凝固后作为燃料,由于制作简单,属典型的“三无产品”。孔明灯属明火,点燃后由于空气受热膨胀产生的热力而升空,是一种流动性的可燃物、助燃物。孔明灯点燃后其燃料外焰温度高达300℃,而一般纸张的可燃温度只有130℃。此外,孔明灯升空后随风飘荡,很容易被电线电缆绊住,酿成电力事故,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

    近年来,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事故不断,河北、深圳、苏州发生过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和供电线路短路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2007年温州市上空一架民航飞机为避让孔明灯,被迫改变航向。

    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根据《通告》,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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