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市南区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旌德支路天山小区有一套房子对外出租,租客朱某在此租住了三年。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由乙方(即朱某)交纳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等。”
今年一月合同到期,朱某搬离。李女士准备把这套房子卖掉。为此,她到热电公司查询,这才发现朱某欠了三千多元暖气费。回头再联系朱某,对方却换了工作,变更了手机号,联系不上了。
供暖公司要求李女士补交欠费。而李女士却认为,房子三年没交暖气费,理应中止供暖。租客不交费,供暖公司应设法通知到房东,不能现在将责任全推给房东。
供暖公司:这是房东和租客之间的协议
记者来到负责天山小区供暖服务的暖万家供热站,供热站韩站长和负责宣传的马经理表示,李女士的情况他们表示理解和同情。但这属于房东和租客之间的协议,与热电公司没有关系。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供暖费的交付应由房主来付,因此这些拖欠的供暖费还得由李女士来补交。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不交供暖费,是不是应停止供暖服务”的问题,对方称,天山小区是上世纪90年代建设的老楼,当时是青岛市集中供暖比较早的小区之一。因设备相对落后,属于大循环供热,没有实现每一个住户都有自己的阀门。这种住户要停止供暖,房主必须在每年4月5日到10月10日之间进行申请,从屋内管道进行断热。
“其实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不仅有3年的,还有四五年不交费的住户。我们热电公司是个企业,没有执法权。遇到不交费却享受供热的住户,我们也想强制停暖,但遇到不让我们进屋的人,我们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任其拖欠着。我们也很希望媒体对拖欠供暖费的行为进行呼吁和报道。”马经理坦言。
她还说,房屋变更信息,如房屋买卖、用户电话变更等,如果住户没有及时到热电公司修改登记的话,公司的用户资料系统就无法更新,出现欠交供暖费的问题时,也不能及时通知到房主,只能在门上贴催缴单,而由于李女士不在此居住,之前我们的催缴单她就可能没有看到。
律师:房东可以起诉租客,但必须先找到人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祝焕卫认为:这起供暖费的纠纷,具有一定警示意义。房东在和租客结束租赁关系时,必须要将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结算清楚,否则后续产生的问题很多。
祝焕卫说,房东李女士和租客朱某已经签订书面合同,上面写着由朱某承担供暖费,李女士可以起诉朱某,但前提是必须先找到朱某的详细地址才可以传达法律文书。对于供暖公司,他认为从法律上看是没有过错的,只是工作方式有待改进。
专家:青岛亟待建立诚信系统
青岛市社科院李炜教授说,李女士的情况虽然是个案,但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我们社会不乏有很多好人,但也存在一些不讲道德的人,他们利用别人的善良,钻法律的空子,成为麻烦制造者。而我们的制度、法律却对此毫无作用,只能任其逍遥法外。
李炜说,对于此问题,供暖公司应首先加强自身服务,将用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更新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实现供暖费的征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同时,青岛市也应加快建设诚信记录系统,建立诚信红黑榜,对失信之人进行公示,让其在贷款等方面受到惩罚,增加其失信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失信的人恐惧,善良的人有力。(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任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