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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规 缴60元最高补21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4-24 05:11:33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4月24日讯 昨天下午,记者从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动员会议上获悉,市总工会经过研究论证,决定实施新型的《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纳入统筹的职工个人自负医药费部分实施再次救助保障,以切实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困难。

市总工会为该计划补助3000万元,作为专项启动资金,推动该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推开,年内参加新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是100万人,约占全市职工总数的35%。

据介绍,新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设置A方案和B方案。A方案互助金标准90元,其中市总补助30元,单位或个人缴纳60元,保障金给付额度最高可以达到21万元。B方案互助金标准60元,其中市总补助30元,单位或个人缴纳30元,保障金给付额度最高可以达到9万元。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险办实施的计划分别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职工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自1997年开展以来,共有16万职工得到互助保障,累计赔付1.29亿元,在缓解职工因病因残造成经济困难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这次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行了新型替代,其余3个计划继续实施。

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55元,全部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新型保障A、B计划在青岛市总工会均补助30元的情况下,单位或个人仅需要缴纳60元或30元,但保障待遇有了大幅提高。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A、B计划均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新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将统筹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限额以下、个人负担部分的保障标准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新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60%标准给予保障;对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在政府救助之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按60%标准给予保障。

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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