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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责任人退休也要追责

来源:青岛晚报-- 2014-05-14 11:34:49 字号:TT

青岛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责任人退休也要追责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情况,今后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获悉,按照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我市近期正式开始施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质量出现六类问题,责任将会“一追到底”。

    工程质量要负终身责任

    今年3月份,山东省下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经过摸底调研,青岛于近期正式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行。

    办法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办法特别说明,政府投资的工程也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开工前先立“责任状”

    办法规定,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采用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方式。《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质量责任承诺书》,共长达32页,将参与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一一记录在案。

    市建管局工作人员称,今后每项工程都将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由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及时填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标牌长度不应小于1米,高度不应小于0.8米。

    责任人退休也将被追责

    市建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不当等原因外,工程若出现六类问题中的任一项,均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据了解,之前有房地产公司交房后就注销公司的情况,为此新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投入使用的规定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均应按公司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责任单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类工程质量终身追责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2.工程局部坍塌的;

    3.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

    4.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质量责任追究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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