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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积金出新政 11种情况可提取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5-22 21:36:21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5月23日讯 昨天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郝亮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透露,青岛最新通过的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11种情形下可提取公积金。另外,下一步青岛将适时推出“公转商贴息贷款”。

     2014年公积金提取新办法 11种情形可取

    郝亮还透露了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此办法共有11种提取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惠民保障方面,2014年我市新出台的提取管理办法中,对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由3年缩短至2年;对于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也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新房发放贷款一般四个月 二手房一个月

    对于网友提出的首套房能不能快点放贷问题,郝亮解答,按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目前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对符合申贷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审批,之后进行抵押报卷。自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即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阶段。目前从贷款抵押权证制证时间至贷款资金发放的周期,一般情况下,大约在四个月左右,其中二手房贷款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青岛暂停办理三次申请公积金

    有网友问青岛是否会把公积金贷款发放重点,转移到支付首套房、小户型等基本住房需求上,郝亮解答,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积金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贷款政策的制定适当向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予以倾斜。目前对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对购买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对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暂停办理。(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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