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某公证处接待了这样一位前来咨询的群众张某。这位张某名下原有三处房产,2013年年初又看好一处房产,因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无法购买,于是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将这三处房产都过户到妻子的名下,张某净身出户,买完房子后于2013年年底又与妻子复婚。近日,因为家庭矛盾,妻子提出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妻子提出原有的三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妻子的要求让张某一下子蒙了,想来想去来到公证处,带来了当年以张某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付款的发票,请求公证处证明原来那三套房产都是自己出钱购买的。
公证员听完张某的讲述解释答道:
一、张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及发票虽然是张某的名字,但购房及付款时间均在其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张某的个人财产。
二、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置,张某与妻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处房产均归妻子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三处房产已经成为妻子的个人财产。而因为这三处房产的过户并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复婚日期之前,按照《婚姻法》规定,这三处房产已成为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二人再次复婚而改变归属。
综上两条,张某妻子的要求单从法律角度看是完全合法的,而张某要求公证处证明的购房合同及发票,一方面不能证明房子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在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已经分割并过户,现在出具任何证明都不能推翻该协议及事实。至于张某提出“离婚是假离婚,离婚协议是因为规避现行购房政策而签署”的说法,也不是公证处现在能够予以证明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只要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就不存在假离婚,而离婚时所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事后也很难证明是虚假的。
限购政策出台后,像张某这样办理假离婚的人在社会上也不是少数,公证处友情提示,这种钻政策空子的做法既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也伤害了夫妻感情,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