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2日讯 近日,市民周女士拿着一辆遥控玩具车来到李沧区消保委投诉,称前天在李沧区瑞金路一个体店里买了一辆遥控玩具车,作为送给5岁孙子的生日礼物。但小孙子在操作玩具车玩耍时,不慎被遥控车上晃来晃去的天线戳伤了眼睛,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处理,花去医药费80元。
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来到销售玩具车的专卖店,仔细检查该种玩具车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发现全是英文,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没有标注中文。请了一名英语教师翻译得知,该玩具车是由江苏一个体户生产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3C认证标志和警示标志,上面写着“适合10岁以上儿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工作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刘经理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刘经理退还了周女士购买玩具车款115元,赔偿周女士80元损失费。(记者 朱颖 通讯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