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工伤职工受伤后,首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级纠正后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行动不便可上门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今年4月1日下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也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不服结论可再次申请
为了落实人社部的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就人社部《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该文件指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申请人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并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仍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本厅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记者 孙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