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8日讯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黄标机动车区域禁行的通告》。通告提出,为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对空气污染的影响,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在部分区域对黄标机动车实施禁行。
通告所称的黄标车,是指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经尾气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各型机动车辆,包括低于国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低于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的建成区禁止本市和外地黄标车通行。具体禁行区域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设置黄标车禁行标志。
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