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提高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同时,在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劳模养老保险政策以及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项政策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条件的单位,劳模优惠待遇可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省部级以上劳模。(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