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时5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五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五组证据:荆爱美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12P145-149】、被害人荆爱美6次陈述【12P154-168、171-172、补充材料】、荆爱美辨认笔录【12P169-170】。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砸车的事没有我。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8月底、9月份白果园拆迁已经到了后期,那段时间他们频繁到村里闹事,那一晚上他们起码拆了3家以上的门。就是王月福自己承包,刚才的证据中有提到王月福向崔连国借款,到白果园承揽这个工程应该是崔连国的问题,不是王月福的问题。王月福承包这个工程,他应该对所有的结果承担责任。那段时间我前后报警八次。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我认可,但是这些证据不完全,我被砸的房子都有相关照片,我家车被砸了两次。我要求王月福回答,是不是他自己在白果园承包,单独结算?白天王月福带人来砸工地,我们认识他,但是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等人他们白天不到工地上来,所以当时我们辨认不出他们,但是我们的房子被拆是事实。 审:王月福,你回答一下被害人荆爱美的问题。
王月福:白果园拆迁是13年7月份开始的,是我一直在那负责,如果不是我的活我能白天晚上在那干活吗。结算也是我去结算,至于我怎么承包下来的活与你无关,活就是我的活。
荆爱美:于X的人都承认了,你们的人拆错了房子,你是听了谁的话?你拆房子是你自己决定的?你自己能决定了?
王月福:是我自己决定的。
荆爱美:你拆的房子都是你自己决定的?
王月福:对。
荆爱美:王月福就是对白果园拆迁所有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王月福:对。
金长胜:起诉书中指明给荆爱美的院墙损失评估了4224元,之所以荆爱美不同意这一鉴定结论,是因为荆爱美损失的是整个的房屋,其房屋面积在300平米以上,只评估一个院墙明显不符合常理和事实情况,怎么能说一个300平米的房子被强拆了只评估院墙的价值,显然是不能认可的。
公诉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没有听清楚要质证的内容,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是荆爱美本人向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和荆爱美自己在公安机关的6份陈述的笔录内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没有对这两份证据的内容本身提出异议,故公诉人不再需要答辩。荆爱美曾经提过她曾经说过很多家里被盗被滋扰的情况,但是因为公诉机关是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有证据证实的事实出示证据,因此在荆爱美的陈述中,有两起是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有关的,因此公诉人仅对这两起荆爱美自己的陈述进行了宣读,其他与本案没有关系,所以没有宣读,在此进行说明。
金长胜:刚才公诉人明明说已经做出鉴定结论,但是荆爱美不同意这个鉴定结论。荆爱美报案达到七次以上,不能说只有两次属于寻衅滋事,其他不属于,怎么能认定其他不属于寻衅滋事呢?
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孙XX陈述【12P150-153】、房屋所有权证(荆XX)、国有土地使用证 【12P174-181】、证人崔XX证言【补充材料】、青岛衡元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平度办事处证明2份【补充材料】。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房子是我亲手盖的,是我婆婆的名字,我们在那住了27年了,我们没有义务和村里打交道,我们是自己买房子自己盖的。评估是因为当时评估出来的价格与我们自己核算的价格差距很大,所以我们不认可该评估。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5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四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四组证据:崔长青家被滋事。证人毕XX(崔XX之妻)证言【12P142-14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三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三组证据:崔歧家被滋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12P120-121】、证人张XX(崔X之妻)证言【12P122-124】、证人崔X证言【12P125-133】、崔X辨认笔录2份【12P134-140】、崔X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4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二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开始出示第二组证据:崔喜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各5份【12P80-90】、证人崔X的7次陈述【12P91-114】、崔X辨认笔录2份【12P115-118】、证人崔X2次证言【12P130、133】、崔X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1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4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一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放火罪的证据已经出示完毕,现在将分8组向法庭出示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为了便于查明事实,公诉人将以被滋扰村民为一组进行举证。首先出示第一组证据:崔长松家被滋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各2份【12P64-67】、被害人崔长松陈述【12P68-79】、被告人崔连国供述【3P48、58-59】、证人吴XX(崔连国之妻)证言【12P11-13】、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份【12P27、3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寻衅滋事罪部分的举证由合议庭贾世炜法官主持。
【14时4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放火罪举证完毕,下面就寻衅滋事罪开始举证。
【14时3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九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八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九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侦查实验、李青等人租房情况、崔连国、杜群山、刘长伟的职业情况等。侦查实验笔录(附光盘)【10P15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9P16-29】、检验笔录及照片3份【9P61-65、10P154-161】、处理清单、发还清单【10P162-165】、证人李XX(李青等暂住处房东)证言【8P80-81】、辨认笔录4份【8P83-90】、租房协议、李青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P91-94】、王月福农商银行账户及历史交易明细【10P142-143】。证明2份【11P76-77】、证人王XX、证人赵XX证言【7P95-108】、证人孙XX、证人姜XX、证人崔XX证言【7P110-118】、委托书【11P78】、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材料及7次变更登记材料【9P96-149】、证人周XX证言【8P147-14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认为杜群山的白色飞度车,不属于犯罪工具也不属于犯罪所得,在公安阶段家属就多次反映过不应再扣押,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崔连国辩护人:上述证据中贵和置业公司的相关材料恰恰证明贵和置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崔连国根本没有那么大的实力来开发涉案项目。
王月福辩护人:王月福扣的雪弗兰轿车,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该雪弗兰轿车参与了作案过程,请求法庭返还该雪弗兰轿车。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胜:对于解除扣押被告人的汽车涉及到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我认为涉及到荆爱美的全部被告人所扣押的车辆都不应解除扣押。
【14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柴培涛的供述和辩解【5P1-39、46-60】、辨认笔录12份【5P70-9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我当时把那5千元给李青时,我跟他说了这是5千,但是我没明确说给他钱是为了让他出去躲躲还是还他的欠款。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和柴培涛说这个事并且带他去现场,柴培涛3月25日的两份供述以及4月4日的一份供述中均讲到是3月13、14日的一个下午,4月11日、12日的供述中其讲到当天王月福开着自己的雪弗兰车,拉着柴培涛、李青、李显光到现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后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中有一个细节问题,他们都讲到了千万别伤到人,别出人命的情节,故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崔连国辩护人:柴培涛的案卷中第5卷25页,柴培涛说王月福向我们三个人说,晚上去把占地的帐篷给烧两个窝子(洞)就行了,别伤着人。25页柴培涛说"我对他们说就烧两个窝子就行了"。
王月福:杜群山辩护人说的我开着车,我和杜群山第一次见面后,晚上杜群山参加完婚礼后,我开的是租的塞拉图,先到村里去转过,之后回去又拉上了李青等人,车上都有GPS,可以查。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引用的是柴培涛的供述,其在4月12日16:55-17:17的供述中,"我印象当中应该是17日之前,因为16日我的眼睛伤了,那几天我几乎没有出门,我记得那时王月福开着自己的雪弗兰轿车,拉着我和李青、李显光到了现场"。
柴培涛:我当时也记不清了,审理我的时候,警察问我,我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开的反正是白色的车,具体开的什么车我忘了。
王月福:雪弗兰和赛拉图都是白色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柴培涛在供述中有一段,"问:你认识崔连国吗?答:之前我和崔连国一起一块吃了一顿饭,这次在看守所里我也看见过崔连国",说明他们与崔连国之前就认识。
公诉人:对七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做一个说明。在本案中,关于王月福带着李青、李显光、柴培涛三人何时去工地去查看这一细节上,几个人都无法确切地记清具体的日期以及是上午、下午,供述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包括王月福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白色的究竟是什么型号,因为王月福自己的车上并没有GPS,而王月福所租赁的GPS也没有相关信息能支持到现场的轨迹,所以这是一个目前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但是能够认定的一个事实就是王月福是在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提出要求之后,才通知了李青并且才在这之后带着他们到的现场。对这一事实所有的被告人都没有提出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意见不认可。关于王月福是不是在与杜群山第一次见面后才联系其他几名被告,只是来源于王月福自己的供述,但是根据卷宗材料,很多证据表明有可能是在与杜群山见面之前,王月福就已经产生了犯意,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
【14时1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刘长伟的供述和辩解【5P110-137、143-148】、刘长伟辨认笔录9份【5P157-17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去点火的时候我们每人拿着一把砍刀,是为了防止帐篷里的人出来打我们,怕自己受伤。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异议。刘长伟的供述是一贯的、如实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的供述和辩解【4P96-100、102-136、142-148】、李显光辨认笔录14份【4P157-180、183-19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1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公诉人:被告人李青的供述和辩解【4P1-30、36-58】、李青辨认笔录11份【4P68-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有异议。李青说去年冬天给他2千元包括今年春天给他的3千元,不是还他的钱,那是干白果园围挡的时候,他们一起在那看工地,我给他们的钱。去年的2千元是去年临近过年,我问他们有没有钱过年,他们说有,我问他们再给他们多少合适,李青和柴培涛要了2千。2014年春天他们去租房子,没有钱了,问我有没有,我就先给了他们3千。这5千元不是我还李青的钱,是他们给我看工地的钱。
李青:认可王月福所说的。
公诉人:在当庭讯问时所说的不是这样情况,说的是还他的钱。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辩护人: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李青3月25日3:10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宣读笔录)。从李青的供述里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由王月福找到李青说要清除村民占地施工之事,而李青当时提出了点火,这就与本案公诉方指控的说由杜群山提议让王月福去点火烧帐篷的事实不符,这是一个关键的证据,刚才公诉人宣读的时候没有宣读,所以我要把它重复一下。另外从李青的证言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使用汽油点帐篷不是由杜群山提议,而是由李青提议,由王月福指使,希望法庭注意这一关键的焦点问题。 李青4月10日的供述,讯问人问到"你仔细想一想,一共去过案发现场几次?"答:"三次,一是王月福自己开着雪弗兰轿车,拉我、柴培涛、李显光去,第二次是从蓼兰回来,王月福开着起亚到现场"。按照李青的供述,第一次是在3月17日之前,王月福开着白色雪弗兰轿车曾经拉他们三人去看现场。
李青辩护人:杜群山辩护人主张的那份笔录,辩护人曾经问过李青,包括李青还曾经供述过汽油是他自己准备的,事实证明这些供述均是李青的虚假供述。虚假供述的原因,李青的陈述是,他被抓后,以为其他被告人都还未到案,所以他想把事都揽下来,希望更有实力的被告人能够对他提供帮助。结合其他证据,他的这些供述均不属实。 王月福辩护人:同意李青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考虑李青的多次供述,其第一次供述是不真实的,在之后的笔录中也写得很清楚,应以其之后的笔录为准,杜群山辩护人是断章取义。
李显光辩护人:同意李青辩护人的意见,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刚被抓获的时候,被告人的供述往往不是真相。杜群山辩护人列举的李青的供述是虚假的,是与本案事实不相吻合的。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基本认可杜群山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刘勇进:李青的供述能直接反映在放火的性质恶劣,第一他知道帐篷里有人,第二拿着60多公分的砍刀,"在点火的时候我拿刀站在帐篷门口,防止里面突然冲出人来把我们打伤",也就是说他的主观恶意非常非常危险。 崔连国辩护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意见相反,我认为四名被告人到现场实施行为的时候,他们是没有人身伤害的故意的,李青有句话"别朝要害处砍",我想本案结果的恶意是严重的,但是其主观上恶意是小的,包括有的被告人还说过只朝帐篷上划几刀,戳几个洞。
公诉人:对刚才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诉人举证说明是第一次他们预谋这个事是要赶走村民的经过,然后为了印证说明各被告人当庭辩解与供述当中不同的部分,也就是说宣读了各个笔录种不同的部分。公诉人认为所有被告人的供述都在案,公诉人宣读的是印证这一环节的一部分,并不认可所有的供述都是真的,因为还要根据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13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认为王月福的供述可信性较低,是最不稳定的一个供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像刚才我们都在谈论的一个问题,就是他在崔连国的办公室里说这个事情的时候,崔连国说过"你掂量着办吧",这应该是对崔连国不利的一个供述,崔连国当庭否认没有过这样的表述,王月福当庭又说崔连国确实没有说过,充分说明了王月福的供述指向是非常具有倾向性的。2、为什么具有这种倾向性?因为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有着较深的利益关系,这一点在庭审中各个证人的证词中充分予以了证明。3、正像刚才公诉人所说,在陈述杜群山和王月福如何去交代这个问题的时候,也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况,比如讲在前面的供述中说只是陈述用汽油把棚子烧了、敲打敲打,现在的问题到了第6次供述就明确提出了要用两瓶汽油,明确提出今天晚上就办,变得更加具体和明确,量化得更加准确,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大的本质性的变化,有较大的不稳定性,王月福做这样的供述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的目的。4、在崔连国的办公室里,王月福对崔连国也做出了一个不同的陈述,第一种陈述是说"杜主任让我用两瓶汽油把棚子烧了,敲打敲打",第二次供述"把人弄出来,把棚子烧了",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表述的话,恰恰证明了杜群山所说的是真实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把人弄出来,然后再把棚子破坏或者把棚子烧了,因为这两种供述是具有截然不同的本质含义。5、王月福的供述中正像杜群山的辩护人所讲的,在事发之后,王月福确实到过崔连国的办公室,去进行过沟通和交谈,至于沟通、交谈的具体内容没有说,也就是说这一时间内是完全具备串供的机会的。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法庭高度关注的一个情节。统观上述几点,我们认为王月福在本案中的供述可信度是非常之低的,而且引申出了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串供的极大可能性。
刘勇进:我们认为正如杜群山辩护人所说的,王月福的供述中凡是涉及到崔连国的地方,存在着刻意推诿的情况,比如说他说3月20日下午杜群山跟他联系,他刻意隐瞒了3月20日上午9:56跟他联系的事,因为9:50崔连国给杜群山打过电话,紧接着又给他打了电话,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供述的指向性是非常明显的。
审:对此公诉人有无要说明的?
公诉人:将在法庭辩论阶段一并说明。
【13时4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有异议,王月福的供述多处存在矛盾。在案发之后,前几次供述中他都没有讲到过与崔连国在案发前后杜群山提出用放火的手段破坏帐篷的情景,是到了第七次供述的时候才讲到是在案发之前与崔连国提到这一情节。我们认为王月福在本案中,在归案之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当庭的供述中,都在一直避免提及被告人崔连国,而是把所有的责任推给杜群山,而且我们认为这两个被告人之间存在串供的嫌疑。另外,在王月福2014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基本上确认了杜群山供述的真实性,也就是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杜群山领着他指认了闹事村民的家,没有带他去棚子现场,是他自己开车到的棚子现场,晚上、白天均去过。支持杜群山刚才自己的质证意见,另外16日王月福和杜群山在去村里的时候,路过厦门路,杜群山在车上说南边搭了个棚子,我们认为这就是一个介绍性质,没有任何的指向性和目的性,就像一个陌生的人到一个地方我们介绍这是什么什么地方,就是随口闲聊,没有目的性,不能把这解释成这就代表着之后的犯罪。在王月福的几次供述中,讯问人员都问到杜主任是否因为此事给了你好处或者承诺将要给你什么好处,王月福都清楚表示是都没有。有关王月福供述中讲到由杜群山提议点火烧帐篷,我们对其供述不认可。该证据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另外他们两人供述之间是一对一的相互矛盾的证据,更何况本案中杜群山在案发前从未去过案发现场看过帐篷,他又不知道帐篷是什么材料做的,他怎么知道用汽油去处理更好,所以王月福的供述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王月福3月25日13:00的供述中,他说"事后我也没有和崔连国、杜主任联系",其中他掩盖了事实真相,实际上他和崔连国在上午8:00见过面,这里面他们面谈的具体事实是什么只有他们两人知道,应该引起法庭注意。另外双方在庭审中,尤其是王月福在为崔连国开脱一些事情。公诉人刚才宣读的王月福的供述中,讲到的崔连国和王月福的关系是一直是很密切的,他们两人长期保持着经济往来。杜群山在本案中的口供一直是很稳定,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今天的庭审,在座的各位应该都已经看到了,庭审与侦查机关的供述也是相互一致的,他是尊重客观事实,说了实话。
崔连国辩护人:王月福的笔录第7、8、10次主要针对3月20日与崔连国见面的过程,刚才已经讲过了,阻止只是一个过程,但是大家都没有明确,只有崔连国的笔录从未出现过"你掂量着办吧"这种说法,第7、8次笔录中,王月福在笔录中是记录得一模一样,这两份笔录都是4月5日做的,连标点符号都一字不差,第10次笔录的差异仅在于"你寻思着办吧"改为了"你掂量着办吧",我们认为崔连国一直阻止,另外崔连国到底有没有说过这句话,我们根据证据以及昨天、今天的庭审可以认定,崔连国的确没有说过这句话。我们认为7、8、10的笔录是不真实的,是侦查人员加的。所以我们要求出示当时的审讯录像。明确一下,"你寻思着办吧",如果按照王月福的笔录,也应该有"反正"两个字。公诉人认可王月福当庭的口供和笔录是一致的,不知道是否能够认可明确的王月福说崔连国坚决阻止他。再者刚才王月福在陈述的时候,他说"崔连国明确地阻止我",我认为王月福的陈述对崔连国是至关重要的,是否能请王月福再回答一下,崔连国到底有没有讲过这句话。
审:王月福,崔连国阻止你时有没有说让你自己掂量着办?
王月福:他没有说过。
审:你在公安机关有没有讲过这句话?
王月福:应该没说过。
审:你明确一下有没有说过?
王月福:没说过。
审:你有无看过公安的笔录?
王月福:看过,但是我在公安阅看笔录的时候,有些地方我指出来,公安说不要紧。
崔连国辩护人:其实这句话本身是无关紧要的,王月福当庭供述崔连国明确阻止他这一点已经足够表明崔连国没有任何意志表达给王月福,如果再存在其他臆想,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王月福辩护人:结合本案庭审过程,王月福的公安笔录以及庭审中的表现,我们认为王月福的供述可信度要远远高于杜群山,刚才杜群山的辩护人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反的解释。因为杜群山在本案中的供述,在庭审中和公安的笔录中有多处细节存在很大出入,相反,王月福的笔录是最稳定的,以及庭审中他对自己做的事情都予以认可,没做过的也表现得相当干脆,所以我认为杜群山辩护人的主张是错误的。杜群山辩护人主张杜群山没见过帐篷怎么会提出用汽油点帐篷,这一辩解理由本身逻辑上就讲不通。
其余均答:没有。
提示:支持← →箭头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