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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度3.21纵火案继续开庭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郑言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8-20 08:18:19

 

    【11时3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证物图片。

    【11时3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1P70-89】、毒物检验报告【2P3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3份、对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补充材料、2P19-22】、杜永军、李崇暖病历材料各一宗【补充材料】。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现在杜永军是轻伤二级,不是轻微伤,这也说明当时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且李德连也申请了伤情鉴定。

    其余均答:没有。

    公诉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说明,诉讼代理人说杜永军现在的鉴定意见说明原来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是否是这个意见?

    刘勇进:是。

    公诉人:公诉人要说明的是,第一份的鉴定意见是根据被烧伤初期烧伤的面积占全身面积这样的一个鉴定标准依法做的,但是在3个月之后,要根据杜永军功能是否受损、功能是否存在障碍要进行功能障碍性鉴定,这一鉴定认定杜永军左手损伤达到了轻伤二级,因此公诉人认为这一份鉴定意见并不是对原先意见的一个否定,在此公诉人认为有必要需要解释一下这一鉴定意见。 刘勇进:没有意见,但是不认可公诉人这种说法。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2P25-28】、提取笔录【10P149-150】、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2P33-3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2P53-57、补充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2P58、补充材料】、平度市2014年3月21日0时-3时气象要素【11P7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对鉴定报告的估值不认可,估值偏低,而且对李德连其他财物没有不能鉴定的理由我们也不认可,我们认为即使无法评估,起码也应该进行作价,而不能置之不理。

    其余均答:没有。

    审:你所说的不能置之不理是什么意思?

    刘勇进:我们认为李德连的部分物品根本没有放到案卷中,我们认为起码应该放到卷宗中证明他有这个物品损失。

    公诉人:这两份价格鉴定书是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认定的结论是真实有效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有法定依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物证:盛汽油的塑料瓶残片、砍刀、口罩、手套、帽子。(值庭法警出示相关物证)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四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四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物证等15份证据,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害人死亡原因、伤情程度、被烧毁财物价值及作案工具等情况 。

    公诉人: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9P1-15】,进行多媒体出示现场照片。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关于平度市杜家疃"3.21"案件火灾现场分析及照片【10P152-15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500余万元由街道经管部门代管的依据【10P124-139、11P7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2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及开元御景工程项目相关材料【10P87-10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地方性法规、政策【10P114-121、11P80-106、80-8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开会的时候街道领导只是口头说过,政策文件我从未看到过。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方宣读的这些政策性文件是针对本案是否确切适用,目前无法确定,因为在此之前无论是被害人还是杜群山等人,均未接触过,因此无法断定这些政策性文件是否与本案中1500万余元有关联性。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诉讼代理人并没有对这些政策性法规、文件提出异议,而且这些文件只是客观反映出在起诉书认定的起因的土地增殖收益金这个分配上,平度政府是有相关文件和政策对其予以规定的。

    【11时1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三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三组证据:这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包括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杜家疃村土地征用批复的相关材料,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调取关于开元御景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从平度市政府、互联网下载的征地及补偿分配办法等法规、政策性文件,证实征地、开元御景工程的合法性及15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

    公诉人:杜家疃村土地征用批复两份。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人出示征地批复要证明什么问题?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征地批复证明杜家疃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这样一个事实。

    杨在明:没有异议。

    【11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张XX证言【7P62-70】、证人刘X证言【7P71-74】、证人钱XX证言【7P76-78】、证人顾XX证言【7P86-88】、证人袁XX证言【7P81-83】、证人王XX证言【7P91-92】、关于张XX同志任我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说明【11P7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这些证言基本上能够证明从3月份开始,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张XX的笔录中提到有几个可疑的短信,这些短信是针对阻挠施工的村民的,该短信中反映出的信息,2014年3月14日张XX儿子的电话发的短信内容是打听到的李XX家的情况等以及后来的短信中所发的不要声张等内容,反映出当时开发商的急迫心情与他们在证言中所讲到的慢慢等待协调解决是不一致的,有可能当时他们就已经具有了这种铤而走险的心理。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公诉人:证人纪XX证言【7P51-6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3月17日由吕XX打电话通知崔连国停止办这个事的情节我们有异议,看似刚才宣读的吕XX、付X、纪XX的证言是吻合的,但是这三个人都是在案发后很久才调取了他们的证言,其三人有时间也有动机进行这种攻守同盟。

    崔连国辩护人:纪XX的证言是3月21日就做了笔录,该证言中明确表示开发商和承建商是谁,包括刚才翟XX的证言也明确证明开发商是谁,21日的时候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地知道开发商和承建商是谁,为什么在3月25日公然发表破案新闻,说崔连国是承建商。

    杜群山:该证言中说,付X跟纪XX说3月17日的以后闹事的越来越少了,他这个话说得正相反,实际上闹事是一天比一天厉害。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关于纪XX的证言我们基本认同杜群山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纪XX、吕XX、付X对3月17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看似非常吻合,但是由于调查他们的时间非常晚,所以完全可以给他们订立攻守同盟的时机,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3月17日下午的电话记录也就非常重要,从付X办公室打出的电话到底是在下午的什么时间、打了多长时间,可以作为一个基本的印证。为了克服这个难题,让他三人出庭作证在本案中也就显得特别重要,希望合议庭高度关注。

    其余均答:没有。

    【11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翟XX证言【7P46-4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强调一下,这份证言证明了有两点,第一点是说3月15日就有人到工地闹事,二是当时作为开发商,他们已经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可想,他们在受到这种损失的情况下,应该是与政府有比较紧张的交涉。

    崔连国辩护人:开发商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崔连国不是本案的开发商。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对该证言本身无异议。但是这份证言恰恰反映出开发商建挡施工是不合法的,这个问题片区以及镇上应该是清楚的,但是仍然给村委施加比较大的压力,我认为对于本案灾难性的后果确实有着比较大的推动力。

    刘勇进:该证言能够证明事发前一周整个的情况对开发商是很紧急的,这也是我们认为为什么凤台街道的干部紧急做工作的直接原因。

    其余均答:没有。

    【10时5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顾XX(办事处武装部部长)证言【8P29-31】、证人崔XX(凤台党委1管区主任)证言【8P39-41】、证人戴XX(凤台办事处党政办工作)证言【8P43-4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事发之前我们开会的时候,顾无意中说"书记,你有个兄弟不挺厉害的吗,还劳改过,认识上社会上的人,杜群山你不是还认识崔连国吗",就让我找崔连国。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认为顾XX的证言有一部分是真实地反映了杜群山一直在说的管委领导给他们施加压力的情况。

    崔连国辩护人:对于顾XX的证言有两个方面刚才公诉人没有宣读,其一是表明开发商另有其人,根本与崔连国毫无关系。顾XX的证言在本卷30页提到开发商是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与崔连国毫无关系,也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崔连国的公司毫无关系,另外顾XX的证言也提到了纪XX,是开发商的副总,也与崔连国毫无关系,应该说前期公安机关发布的消息说崔连国是承建商极大地误导了本案的舆论,直到今天网上公布的消息还说崔连国是项目开发商,这是不公平的。顾XX和吕XX的证言中都提到3月15日有小痞子到工地去,当然这些事情并没有造成犯罪事实的后果,因为小痞子被村民打跑了,但是我想综合本案说明的是,围绕这个工地有几项行动,而崔连国只做了一项,并且还终止了,结合辩论意见以后再说明。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基本认同杜群山的辩护人的意见,需要指出一点,刚才杜群山说顾XX曾经和他说过"你不是认识崔连国吗",按照杜群山的意思表达,关于寻找崔连国来解决问题的事情,顾XX是知情的,是不是可以引申出顾XX、吕XX、付X等是不是存在着共同的意志指向,所以顾XX的证言遗漏了很多的重要事实,我们认为让顾XX出庭就显得非常之必要。

    刘勇进:首先顾XX的证词中描述的是他和杜群山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他们这属于直接的领导关系。证言中也提到3月19日下午开会的问题,另外还提到他们经常开会的地点,有时候是在村委会。

    其余均答:没有。

    【10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窦XX(凤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证言【8P24-2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证言中说村委研究分这个钱,我作为村长,我当时同意把钱分下去,但是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上级领导说这笔钱坚决不让分,我们村两委没有决定权。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该证言中说到的工作进展情况与其他的证言和证据是不吻合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没有。

    杨在明:1、关于分钱的权利,窦XX的证词与杜群山确实是矛盾的,所以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希望窦XX能够出庭作证。2、窦XX明确说明没有给村委施加压力,这一点应该是不符合事实的,也与其他的证言都是基本相矛盾的。就这一事实我们也认为窦XX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其余均答:没有。

    【10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付X(原凤台办事处党委书记)证言【8P1-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刚才付X说过,我们村委的围挡工程,我们村两委我和书记只是配合上级工作,围挡全部是由办事处决定,与村委没有关系。证言中说是村两委围挡,实际上与村两委没有关系,我和书记只是曾经配合工作,具体工程款等其他事我们都不清楚,是党委与施工方结算,与村两委没有任何利益和关系。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于付X的证言,我们认为是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他有一部分把当时的形势说得轻描淡写,有一些避重就轻。从这里可以看到,3月5日村民开始阻挠施工,3月13日断电,付X讲是3月15日之后情况朝好的方向发展,这一点是不客观的,而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也不吻合。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吕XX的证言就讲到,3月15日之后矛盾升级,而江胜军的证言证明工作是越来越难做了,所以在这一点上付X的陈述我们认为是不客观的。而且付X这份证言证明了对村民的主要工作实际上是压到了村委,这一点我们认为是真实的。

    崔连国辩护人:付X关于工作向好的方向好转是有矛盾的,江胜军的笔录142页说"越做工作,不同意的村民越多",其证言与付X的证言相矛盾。

    其余均答:无异议。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基本认可杜群山、崔连国两位辩护人的意见,付X的证言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而且与其他的证人相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与杜群山的说法相一致的一点,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钱权,按照付X的说法是建议权,杜群山的说法是决定权,到底是建议权还是决定权,这里面与吕XX的证言结合起来看的话,我们认为还是需要查证清楚。因为这笔钱的建议权和决定权,对于处理这件事的动力是不一样的。2、3月17日吕XX让崔连国去解决问题,付X知道后制止了,这一点事实到底是否存在,现在的问题是,他同时也说明了当时在现场的有开发商的纪XX,所以开发商老纪的出庭也显得比较重要,这也是我们让付X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原因。

    审:法庭刚才已经告诉你了,法庭还未进行到申请证人出庭的阶段,法庭质证阶段仅就公诉人出示的证言进行质证。

     杨在明:我们只是表达希望他出庭作证的意见。3、3月19日下午的会议,在付X的证言中说是"是否有村委的人参加我记不清了",3月19日这一天与事发是非常临近的,这一天会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村委的人参加,村委的人是否包含了杜群山,这一事实在他的证言中也是有所表现但是没有完整体现出,这也是需要付X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理由。4、付X他们给杜群山去做工作的频率和强度,以及做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些事情没有在证词中完整地予以体现。5、在他的证词中,这项工程付X已经向上级政府汇报了,上级政府也已经引起了重视,付X和上级政府之间,上级政府对他有没有进行施加,他所说的"督促",督促的程度、督促的内容是什么,这一点也决定着付X的工作压力有多大,从而导致他向下级施加压力有多大,这一点也是应该要清楚表露的,这也是付X证词一个比较大的缺陷。

    刘勇进:我们认为通过付X的证词能够显示出关于解决施工的问题,是凤台街道的工作,付X用了"义务"这样一个词。其次我们认为3月19日的会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笔录中没有显示会议的地点,无独有偶的恰恰是在杜家疃村3月19日也开了党委会议,我们不清楚这个党委会议与付X所指的党委会议是不是同一个会议,也就是说询问的事实是不清楚的。通过这一点我们还是强调付X出庭的必要性。关于付X说村里来没来干部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就是付X避重就轻的一个表现,而且这一句话是非常重要的。

    李德连:3月19日党委在我们村晚上开的会,3月19日晚上村干部在我们村里开会,内容不知道是什么,21日就发生了本案的事。3月17日有30多个人到我们村里闹事,把我们村里人都赶走了。

    审:被害人李德连,刚才你的诉讼代理人说3月19日会议的地点很重要,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这个表述?

    刘勇进:有这个表述。

    审:李德连,你刚才说会议是在哪开的?

    李德连:在我们村里。

    审:你这个回答是否是对你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李德连:这我不知道,反正就是3月19日在我们村里开会,我当时到大队有事,这一点我记得很清楚。但是会议的内容我不知道。

    审:你说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了。法庭现在问你,刚才你的诉讼代理人说,3月19日这一天开会的地点。

    李德连:我指明了。

    刘勇进:反对,李德连刚才已经回答了,我是不清楚3月19日是在哪开会的。

    审: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仅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如果要对相关事实进行阐述可在辩论阶段发表。

    【10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公诉人:证人吕XX(原凤台街道办事处主任)证言【8P7-15、18-22】。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公诉人讲过钱由村两委开会或党员会经过研究可以把钱分配下去,开会的时候没有付X和吕XX的签字,我们没有分配权。

    崔连国:有异议,她跟我说的有区别,吕XX找我的时候明确说是有一个姓李的老头挑事,我也不认识姓李的老头,她就让我去找杜群山,要修理他一下。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1、吕XX的证言证明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杜群山个人本来是主张要分的,这一点与管委会有认识上的差距。2、吕XX的两份证言中都没有提到她要求崔连国与杜群山联系这一情节,这一点是与崔连国的供述是有冲突的。我们认为证人吕XX在本案中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她的证言内容请法庭综合考虑。3、有关吕XX这两份证词,辩护人注意到他找崔连国,让崔连国找杜群山去解决村民阻挠占地的问题上,她把一些事情真相掩盖了,为了推卸她的责任,所以吕XX的证词中有部分是不应予以采信的。

    崔连国辩护人:吕XX的证言能够推翻起诉书中所指控的部分事发原因,指控崔连国与杜群山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村民进行恐吓,但吕XX的证言分明证明吕XX主动找到了崔连国,根据庭审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吕XX找崔连国后,第二天早上又找崔连国,吕XX也承认他是主动找崔连国的,所以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中这一点是错误的。同时吕XX的证言能够表明事发于吕XX,我说的事发不是指放火,而是指3月17日的行动,这一行动是由于吕XX找崔连国,吕XX也承认3月17日告诉崔连国停止行动之后,两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无论吕XX还是崔连国,他们所参与的全部行动一切都由3月16日开始,到17日全部结束。吕XX没有责任,崔连国也应该没有责任,因为他们所共同参与的17日的活动由于停止没有产生任何犯罪事实,因此崔连国是无罪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没有。

    杨在明:对吕XX的整体证言我们认为部分是真实的,部分有较大的可疑,可疑之处:1、我们认同崔连国辩护人的一部分观点,吕XX确实曾经主动找崔连国要主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中间是否存在着因为付X的干预,中途搁断的问题,我们是有很大的疑问的。吕XX认为因为付X不让他做了,所以他打电话给崔连国说这个事情不用干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还是有非常大的疑问的,因为这里面就涉及到3月17日的下午,按照吕XX的说法是在付X的办公室给崔连国打了一个电话,当时的在场人有付X和开发商老纪,现在的问题是打的这个电话中,我们没有看到从付强办公室打的电话记录。2、本案中缺乏一个最重要的证人,也就是开发商的老纪,这些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着吕XX受付X的意思给崔连国打电话不要再做这个事,这是存在疑问的。3、杜群山所的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与吕XX所说的是相矛盾的,需要吕XX出庭作证予以澄清,分配权的大小决定着对村委施加的压力到底有多大。4、吕XX的笔录中,他接受问话的时间是2014年4月2日,当时在回答当中他有这样一句话"问:现在知道是谁放了火了吗?吕XX答:当时不知道,现在知道是杜群山和崔连国安排放的火",也就是说截止到4月2日,吕XX怎么会知道是杜群山和崔连国放的火呢?她凭什么做出这样一个判断?这里面我们是有很大的疑问的。5、吕XX在找崔连国具体地交代相关摆平阻挠施工的问题的时候,他的具体的内容,所要表达的完整的意思到底是怎样的,仍然是不清楚的。正像刚才所说的话,他对崔连国有没有说过什么枪打出头鸟这些比较意思非常明显的话,来做了一个非常进一步的指引,确定这一点在本案当中也是至关重要的。上述几点,我们认为吕XX作为本案的重要证人,与本案有重要利害关系,所以让她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以及与杜群山、崔连国进行对质还是非常必要的。

    刘勇进:1、通过吕XX的笔录能够看出,在这一段时间凤台街道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解决杜家疃村所谓的阻挠工地的事件,也是紧紧围绕着这一事件,凤台街道的几个领导在展开工作。2、通过这个笔录可以看出,与崔连国昨天表达是不符的,崔连国说是除吕XX外不认识其他的人,但是当吕XX说完的时候,她自己说"你们开会了",然后紧接着就是"付X、老纪"等等,说明其他凤台街道的领导包括开发商,对崔连国授意来帮助杜群山处理这个事情是非常非常清楚的。

    审:各方有无答辩?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对这一证据的质证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质证,但是各方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是针对证言本身所证明的内容,结合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行了一个分析和发表的一些见解。公诉人认为究竟吕XX的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是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故应该放到答辩阶段,公诉人将一并予以答辩。刚才诉讼代理人提到"崔连国问吕XX你们开会来",公诉人宣读的是说吕XX回答"嗯",再没有说别的,与诉讼代理人所说的证言是不一致的。

    崔连国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希望诉讼代理人能够全面看清笔录的原话,而不应该断章取义,他只说了一个"嗯",并不是说吕XX在与崔连国说其他的事情。

    【9时5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公诉人:证人江胜军证言【6P132-137、140-143】。

    审判员: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员: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无异议。

    杨在明:有异议。1、江胜军的证言中有一点是比较模糊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和实际的控制权到底应该是党委说了算还是村委说了算,还是由其他的机构说了算,这一点笔录中应该表达的不是很清楚。2、江胜军的证词中说认为与开发商的关系他不太清楚,镇上不让他知道,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到镇与开发商的关系,而这一利益关系正是镇上不让村委插手的一个原因,这一点也是本案当中需要查出的一个事实,它也决定着镇上给村委施加的压力有多大。因为镇上和开发商的利益关系越大,就意味着镇上给村委施加的压力越大,促使本案发生的程度也就会越大,所以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我们让江胜军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理由。

    刘勇进:关于江胜军我们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已经以书面形式请求江胜军出庭作证,截至到上星期法官给我们答复依然是在合议中,不知道现在是一种什么情况。

    李德连:为什么死者的代表没有来?

    审判员:李德连,现在是法庭质证阶段,你需要表达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现在既然李德连已经提出,法庭也回应一下,开庭前我们已经通知了被害人耿付林的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他们均表示不参加本案庭审。

    李德连:他们有什么理由?

    审判员:他们不参加庭审是他们自愿的。

    刘勇进:我们书面提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还没有予以答复。

    审判员: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现在这个阶段不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阶段。

    审判员: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9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9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因设备传输出现故障,休庭5分钟。

    【9时4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举证质证

    审判员: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耿建军(被害人耿付林之子)证言【6P42-44】证人耿付春(被害人耿付林弟弟)证言【6P46-53、55-56】

    审判员: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被害人及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对内容有异议,并不是李荣茂组织。

    李德连:并不是李荣茂组织的,是我们自发的。

    荆爱美:没有。

    公诉人:证人林尚升证言【6P145-148、150-151】 证人王霞证言【6P153-155】 证人李作明证言【7P9-11】 证人李作军证言【7P13-14】 证人李亚林(李荣茂之子)证言【7P19-21、23-24】 证人刘瑞秋(被害人杜永军妻子)证言【7P26-27】 证人李崇光证言【7P29-30】

    审判员: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公诉人:证人杜建林证言【7P1-2】 证人杜卫强证言【7P4-5、7-8】 证人杜建兵证言【7P16-17】 证人李大兵证言【7P32-33】拒绝签字。

    审判员: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被害人及代理人有无异议?

    刘勇进: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于案件起因,根据证据显示,村民是违法征收土地不满。

    【9时4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举证质证

    审判员: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杜永军的4份陈述【6P9-12、14-25】 被害人李德连的2份陈述【6P27-33】 被害人李崇暖的陈述【6P35-41】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伟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崇暖: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杨在明: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金长胜:没有。

    【9时3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举证质证

    公诉人: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3P15-17】证人费永伦证言【6P2-4、6-8】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有异议,侦查机关问的,我原话说的是崔连国只是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没有说崔连国指使的。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伟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

    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崇暖: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无。

    审判员: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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