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28日讯 8月27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位于南京路215号的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将于9月1日正式启用,该中心的职责是负责调处青岛市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指导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心将邀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实行公益性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据悉,各区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也将于年底前成立。
市医调中心9月启用 各区市年底成立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专业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是公益事业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同于医患双方协商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等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其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调解医患纠纷,被社会各界称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山东省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2010]45号)等规定,2011年12月青岛市综治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青综治[2011]34号),要求在市(区)级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负责辖区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其职责是负责调处青岛市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指导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我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于9月1日正式启用,各区市也将于年底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医学及法学专家免费调解纠纷
为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调解中心的公正性、专业性,市医调中心将邀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聘请医学专家和律师作为医调中心的兼职调解员。
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的公平、公正,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是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另外,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所聘用的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既向患方提供医学咨询服务,使患方能跨越医学知识缺乏的障碍,通过纠纷调解过程,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诊疗措施充分理解,又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医院内部引导到外部解决,防止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实行公益性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都不收取费用,其经费保障除由政府提供外,再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途径筹措工作经费,摆脱与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
索赔金额15万以上先鉴定后受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患方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形成文书报市医调中心备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到市医调中心进行调解;索赔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市医调中心才可受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市医调中心调解的,填写申请表,市医调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医调中心位于南京路215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邮箱地址:qdsytw@163.com 联系电话:85665092。(记者 谢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