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获悉,10月1日起,山东高速公路执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在山东省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适用快处快赔程序,不需交警认定书,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即可。符合快处条件但未快速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将被罚款200元。
操作程序:
在发生符合快处快赔程序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拍照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保证号牌清晰,照片能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用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撤离现场后,应查验并可互拍双方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撤离现场后,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应当报警等候处理。同时,遇到车辆无有效号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一方逃逸和碰撞交通设施等情形时,也应当报警等候处理。
保险赔付:
在事故中,一方负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或延迟赔付。
如果外省市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山东出险,符合快处快赔程序的,相应公司的山东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新规要求提供相应理赔服务。
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将受到警告。造成交通堵塞的,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200元。
新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执行。(记者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