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山东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根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