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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买房女友悔婚男子索彩礼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2014-12-02 10:14:28 字号:A- A+

    小张和小王马上就要从恋人变成夫妻了,可就在结婚前,小王突然向男友小张提出分手,小张起先觉得莫名其妙,后来他怀疑可能是因为父母不给两人买房,小王才悔婚。小张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彩礼。昨天记者从平度法院了解到,像小张和小王这样婚前反悔索要聘礼的情况不在少数,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出现三种情况,一方应归还另一方彩礼钱。

  小张和小王都是80后,两人都生活在平度。去年年初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谈恋爱约半年之后,两人决定结婚。据小张称,按照当地习俗两人先订婚,之后小王以此为由向小张索要3万元现金及一些金饰作为彩礼,在此过程中,小张和小王两家人也一起协商确定了结婚时间。小张说,后来小王一家人无缘无故推迟结婚,自己找小王询问,小王表示,按照之前的约定,小张父母要给两人在城里买楼房,可老人家迟迟没有动静。小张说,不是不买,老人希望两人先领证之后再买房子。小张的说辞并没有打动小王,小王依然坚持不结婚。于是小张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3万元的彩礼。

  不过事情在小王那里,却是另一个说法。小王说自己并没有因为准公婆不买房而拒绝结婚,她到现在都不知道两人为何会分手。 “我俩认识之后很快就一起生活了,之间也没有矛盾,我怀疑是小张的父母从中干涉。 ”同时小王还提到,自己并没有向小张索要过彩礼和相关金饰,因此小王希望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小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实两人一起生活,而且自己也给了小王聘礼,但法院认为,录音中涉及小张的亲戚,双方有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录音中也没有提到给付的彩礼款及金饰的数额,因此法院难以支持。经平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三种情况要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必须符合三种情况: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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