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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路遇车祸病人被撞瘫痪 法院判赔36万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4-12-23 15:01:00 字号:A- A+

救护车路遇车祸病人被撞瘫痪

    莱西人丁某因头晕从乡镇医院乘坐120救护车转院前往莱西市某医院,路上救护车发生事故。等到丁某被送到医院后,原本的头晕“恶化”成为脑出血,并最终导致瘫痪。丁某及家属将120救护车所属的医院起诉至法院,求偿54万余元。法院一审支持了36万元,医院不服上诉。近日经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护车肇事担主要责任

    2010年6月,丁某在家中因为头晕呕吐,到附近的一家乡镇医院就诊,但因为医院的仪器出现故障,丁某只好转院到莱西当地的一家大医院看病。丁某及家人拨打120,由刘某驾驶的该医院救护车赶到乡镇医院,载着丁某及家属转院。不过就在转院途中,救护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辆车均受损。经交警认定,刘某的救护车承担主要责任。

    据丁某称,事发时救护车急刹车,丁某的头部撞在了担架床边沿并有些迷糊。之后丁某被送到了就诊医院,当晚医生诊断其为脑出血,并向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单。之后医护人员对丁某施以手术抢救,经治疗丁某保住了性命,但因病情过重而瘫痪。

    丁某及家属认为,出现这一后果是由于救护车车祸所致,因此车辆所属的莱西某医院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之后丁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不过院方却称,丁某的病情完全是自身疾病恶化导致。

    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鉴定

    开庭审理后,医院申请对丁某的脑出血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烟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于没有丁某交通事故的相关病历材料,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另外,经青岛某医院评定,丁某为残疾等级一级。

    综合双方各项材料,莱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丁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救护车在运送过程中应最大限度保证伤者安全,但救护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延误了病人的治疗,同时又有可能因交通事故给伤者造成新的伤害。庭审时院方申请鉴定,但医院作为治疗方,没有提供丁某的病历档案,导致无法鉴定,医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可推定丁某因病致残与交通事故有关。法院综合考虑,酌情认定丁某承担30%责任,医院承担70%责任。经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车祸并没有加重原病情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市中院。院方称虽然在运送丁某过程中发生车祸,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对丁某受伤一事进行表述,而且丁某被送到医院后,她的检查结果没有明显变化,因此后续的病情发展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同时院方还认为,丁某做出的伤残鉴定不能作为证据,“她只是找了一家医院做鉴定,但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才有效。”对于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延误治疗一事,院方也予以 “澄清”,“交通事故发生后,医院及时另行派车,在很短时间内到达现场,根本不存在延误诊治加重丁某病情的情况。 ”

    原始病历不全医院担责

    市中院二审认为,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到了医院,医院除了要对丁某自身的病情进行检查外,还应对其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进行检查并记入病历。但从现有的病案材料上看,并没有此记录。二审时院方提交了丁某的病历复印件,但丁某对此不予认可,且院方也并没有提交原件,因此对于该病历法院不予认可。根据现有的材料,法院无法认定丁某的病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而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便是医院没有在第一时间就交通事故是否对丁某造成伤害进行检查和诊断,或者并没有把检查诊断的情况记入病历当中。

    另外,发生交通事故时,救护车显然要采取刹车措施,即使丁某的脑出血是原有的,急刹车可能会加重病情。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对丁某的病情救治有所延误。综合分析,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的院方承担七成责任是适当的。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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