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其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私自到非游览区域探险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情况,建议修改相关条款,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就风景区内未开放游览区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建设项目公示不少于15日
《条例(草案)》对建设活动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的不同,将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分别确定对建设活动的控制管理要求。其中,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对二、三级保护区的建设进行限制性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万振东介绍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关于风景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公示七天的期限过短,建议延长,以便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修改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公示期延长至“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村民
据悉,在立法调研中,风景区内的社区(村庄)反映,受风景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影响,风景区内生产方式受限、就业渠道相对较窄,要求通过立法对风景区内村(居)民就业予以扶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规定,在草案增加一款,表述为:“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公益性岗位招聘时,应当优先安排风景区内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未开放游览区域需要明示
在景区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特别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私自到非游览区域探险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在风景游览区出售易燃物品导致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等现象,提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非游览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划定禁入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的部门提出,对风景区内非游览区域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划定“禁入区”的规定不合适,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调整管理机构在这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
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依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款修改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就风景区内未开放游览区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原标题:崂山未开放游览区域应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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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修改第一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对崂山风景区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进行了保护级别的划分,而在各个保护级别内,对于新建宾馆等行为也加以规范。搭建违规建筑等破坏崂山环境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个人在崂山风景区内有野外用火、携带火种进入等行为,都将面临罚款。
崂山风景区将分级保护
在条例中,要求按照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把崂山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三级保护区为风景区边缘的平缓区域,二级保护区则为一级保护区与三级保护区之外的山地和山麓平地区域。同时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还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按照要求,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要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同时由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一二级保护区禁房地产
根据条例要求,崂山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影响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针对保护区级别的不同,条例对于明令禁止的项目和设施也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在二级保护区内,则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在三级保护区内,则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了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和开发房地产项目外,对于村(居)民住宅的新建、扩建也被明令禁止。对于改建也提出了各种限制,在一级保护区内改建村(居)民住宅和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村(居)民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
禁止经营性取用地下水
在对崂山风景区的保护方面,条例规定,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了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同时未经依法批准,也禁止市民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此次条例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于在各级别保护区内违规新建、扩建各项目和村(居)民住宅的行为,将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的,在给予警告的同时,违规个人还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强行揽客,或者未在景点内指定地点、划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