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安监局获悉,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瞒报、谎报等8种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修改后名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该条例今天实行。
《规定》明确对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8种情形之一的,将处2000万元的罚款。8种情形除谎报、瞒报特别重大事故外,包括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等。
规定提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记者 王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