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李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1月,原告刘向军与被告王治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刘向军将一处土地租赁给王治同使用,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2011年,刘向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对方给付2010年至2011年的租赁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治同已经足额支付租赁费,故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在2012年9月29日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然而,两年后,刘向军再次将王治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的土地租赁费3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让证人仇和出庭作证。
庭审中,证人仇和说,他与刘向军曾是邻居,2013年8月及2014年正月,他先后两次和刘向军一起找被告人索要租赁费,王治同均当面答应还款。被告代理人则称,证人和被告人互不相识,证人证言是虚假的。
法官提取了14份身份证照片,连同王治同的身份证照片在内分成3组,逐组让证人仇和从中指认,而证人却称“时间太长,记不清楚被告人相貌了”。因此,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刘成龙 通讯员 姜鲁艳)
原标题:“邻居”法庭上当证人却忘了被告的相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