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我市连续第11次上调三项工伤待遇,调整部分将于近期发放到领取待遇人员手中。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死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8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上述3项待遇将于近期发放到领取待遇人员手中。(记者 陈珂 实习生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