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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设专项基金垫付车祸伤者抢救费 最高1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2015-08-29 06:21:40 字号:A- A+

青岛设专项基金垫付车祸伤者抢救费 最高10万

    青岛新闻网8月29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伤者急缺救命钱咋办?近日,青岛市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为事故受害人解决燃眉之急。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交强险1%用于救助基金

    近日,我市出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的管理模式。全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分配,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青岛高新区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由各地公安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    

    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原则上仅垫付72小时抢救费用

    《办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动用救助基金: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但是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交通发生后,公安机关自收到抢救医疗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不偿还垫付费用或影响年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并且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偿垫付费用。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业务时,也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农机管理机构可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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