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未配售经适房项目和限价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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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为2936元,即不超过293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2013年市区低保标准为540元/月,低保边缘标准为810元/月。即不超过810元/月);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在租金标准上,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并动态调整。
根据新政策,可申请公租房的群体根据收入不同,划分为4类,并享受不同的租金标准:
1.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含, 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
在实施差别化租金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实行“梯度退出”制度。承租家庭如果收入提高了,政府可以根据其收入的提高情况调整租金水平,免去了搬家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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