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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8套保障房明起发售 10月6日选房截止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浪淘沙 2015-09-06 14:23:13

本次公开配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项目

   【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青岛新闻网9月6日讯 今天上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开配售今年的经适房和限价房房源共计4858套。本次配售包括6个经适房518套,15个限价房4340套,销售选房时间自9月7日9时起至10月6日17时止(周六、周日正常受理)。本次配售的21处房源,李沧占了4席,高新区2席,其余15个均被城阳区包揽,均价在3600元至3800元每平。

    另外,本次公告还预先公布了我市33个(5313套房源)在建未配售经适房项目和5个(581套房源)在建未配售限价房项目。今后,青岛将不会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4858套经适房和限价房房源公开销售

    今天上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我市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告,对6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15个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进行公开销售。据了解,此次销售经适房和限价房房源共计4858套,其中6个经适房项目可售房源518套,15个限价房项目可售房源4340套。

    同时,公告预先公布了我市33个在建未配售经适房项目,共计5315套房源;5个在建未配售限价房项目,共计581套房源。

    9月7日9时起至10月6日17时止选房

    本次保障性住房公开销售,主要面向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及购房定金到场办理选房手续。

    本人无法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选房手续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选房时,不再进行计分排序,按照到达选房地点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

    本次公开销售选房时间自2015年9月7日9时起至2015年10月6日17时止(周六、周日正常受理)。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仍未销售的房源,市有关部门将依据政策规定及房源需求,将部分剩余限价商品住房房源转化为人才公寓。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我市今后不会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对本次公布的房源不购买的(含在建未配售项目房源),待全部房源销售或转化完毕后,申请家庭持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将自行废止。(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本次公开配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项目选房地点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1)青特•花溪地项目购房登记处:城阳区双元路12-1号电话:81101888

    (2)万海•惜福时光项目购房登记处:城阳区王沙路995号电话:80965888

    (3)龙湖悠山郡二期项目购房登记处:城阳区青威路689号电话:67769071

    (4)三个院子项目购房登记处:城阳区铁骑山路165号三个院子售楼处电话:68726333、13188951023

    (5)民城花园项目购房登记处:城阳区泰城路与民城路交汇处(万科桃花源售楼处)电话:66853666

    (6)贵都景苑项目购房登记处:城阳区龙游路68号电话:87039999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1)金水•龙泽苑(西区)项目选房处:李沧区文昌路37号电话:87690800、87663077

    (2)金水•龙泽苑项目(东A区)项目选房处:李沧区文昌路37号电话:87690800、87663077

    (3)鑫水家园项目选房处:李沧区文昌路37号 电话:87690800、87663077

    (4)惠水和苑项目选房处:李沧区惠水路626号(经枣山路转石牛山路直走) 电话:68982589、68982697

    (5)团结新城项目选房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35号 电话:89602888

    (6)茵悦嘉园项目选房处:城阳区银河路328号甲香邑漫步社区32号楼02号网点电话:88772222

    (7)中交•阳光屿岸项目选房处:城阳区银河路326-1号电话:66968899

    (8)龙湖白沙河五期项目选房处:城阳区双元路10号电话:80888808、80888809

    (9)英格堡家园项目选房处:城阳区中经二路史家泊子村委旁电话:15092029650、87875777

    (10)风情蓝岸二期项目选房处:城阳区棘洪滩岙东北路333号电话:87908777

    (11)贵都景苑项目选房处:城阳区龙游路68号电话:68687575

    (12)天一•金色海湾项目选房处:城阳区双元路20-1号电话:66569222、68958777

    (13)正商蓝海港湾项目选房处: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20-3号电话:66069123

    (14)白沙•上苑项目选房处:城阳区双元路20-2号电话:80927728、80927729

    (15)高新嘉园项目选房处:高新区新业路69号创业中心B区105室

    在建未配售经适房项目和限价房项目

    延伸阅读>>>>

    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为2936元,即不超过293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2013年市区低保标准为540元/月,低保边缘标准为810元/月。即不超过810元/月);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在租金标准上,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并动态调整。

    根据新政策,可申请公租房的群体根据收入不同,划分为4类,并享受不同的租金标准:

    1.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含, 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

    在实施差别化租金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实行“梯度退出”制度。承租家庭如果收入提高了,政府可以根据其收入的提高情况调整租金水平,免去了搬家的麻烦。

    未来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结合

    如果收入完全超过了保障房标准,并且确实没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可根据个人意愿继续租住,但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给承租家庭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居住环境。

    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要求“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2015年3月,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多渠道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目前,我市正在研究编制《青岛市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期内将统筹解决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新规划,在保障方式上,我市将采取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逐步缩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数量,同时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将住房保障方式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重,通过多种形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类保障房并轨 保障房以公租房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要求,2014年7月,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新的思路,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统一并轨运行,在青岛市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该政策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调结构,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申请、并轨运行,同时从2014年8月1日开始,停止审批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二是简操作,将以前的分类申请调整为“四房合一”,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三是促并轨,建立了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分类补贴”的运行制度,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新政策规定,今后我市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统一申请前已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将通过开工在建或者进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满足需求。为满足持证家庭的购房需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此次在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房源进行销售。

    拟扩大保障范围 今后住房保障将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新政策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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