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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施 最高垫付10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5-10-11 06:08:43 字号:A- A+

    发生车祸,伤员抢救有了专项救命钱。昨天,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该《办法》从今年8月份正式实施。较试行办法,正式办法中取消了抢救时效72小时的限制,规定了“只要抢救费用总金额不高于10万元,即使超过72小时,也可给予垫付”。

    名词解释

    昨天,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副处长王坚介绍,自2012年开始,我市首次尝试启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到期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进行了修改,《办法》自今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救助基金

    《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青岛市依法筹集用于本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的管理模式。

    救助基金来源由7部分组成,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资金。

    受害人

    《办法》中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扣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后,殡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

    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也参照《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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