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4日讯 为规范餐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物价局近日下发《青岛市物价局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该《规定》通过制定标准化的行为规则,告知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明示了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与违法的界限,引导经营者自觉将价格行为纳入守法经营轨道。
《规定》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统一了明码标价格式。分三种标价格式,分别对酒水、香烟,菜肴、面点和套餐等价格的标价内容进行了统一限定 。二是在标价方式上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规定以标价签、价目簿和价目表为明码标价主要方式,也可以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但要求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三是明确了定制服务必须由双方约定。对接受消费者要求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等。
《规定》还从标价行为、收费和价格行为等方面详尽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出现的八种行为,包括: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七)串通涨价;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定》尤其对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进行了重点强调,并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用餐前提供消费明细,由消费者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的倡导性意见。
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标价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将于2016年2月1日施行。(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