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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餐饮价格管理规定 严打八种行为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2015-12-24 14:09:29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2月24日讯 为规范餐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物价局近日下发《青岛市物价局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该《规定》通过制定标准化的行为规则,告知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明示了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与违法的界限,引导经营者自觉将价格行为纳入守法经营轨道。

    《规定》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统一了明码标价格式。分三种标价格式,分别对酒水、香烟,菜肴、面点和套餐等价格的标价内容进行了统一限定 。二是在标价方式上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规定以标价签、价目簿和价目表为明码标价主要方式,也可以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但要求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三是明确了定制服务必须由双方约定。对接受消费者要求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等。

    《规定》还从标价行为、收费和价格行为等方面详尽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出现的八种行为,包括: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七)串通涨价;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定》尤其对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进行了重点强调,并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用餐前提供消费明细,由消费者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的倡导性意见。

    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标价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将于2016年2月1日施行。(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相关:一、《青岛市物价局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岛市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以标价签、价目簿和价目表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等方式明码标价的,其标价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结算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互联网发布其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以及与价格相关的内容信息,应当真实明确。

    第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菜肴、面点,应标明菜肴、面点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销售酒水、香烟等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

    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应当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

    销售同一种类商品,有不同规格的,应当如实标明。

    第九条 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格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标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倡导从事涉外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中外文标明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在价目簿、价目表首页醒目位置标明。

    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受消费者要求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等。

    第十二条 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用餐前提供消费明细,由消费者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七)串通涨价;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和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调处价格纠纷。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完整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记录价格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餐饮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二、《青岛市物价局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1.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哪些?

    答: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者。

    2.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等方式明码标价的,其标价格式按规定有哪些?

    答:也按照商品标价签示范格式样本、价目簿(表)示范格式样本和套餐标价示范格式样本标价。

    3.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等方式明码标价的,结算前不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的属于哪种价格违规行为?

    答:属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4.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互联网发布其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以及与价格相关的内容信息不真实明确,属于哪种价格违规行为?

    答:属于涉嫌违反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5.《青岛市物价局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中,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的行为有几种?其中,涉及明码标价的有哪几种?

    答:八种。其中,涉及明码标价的有四种:1. 不明码标价;2.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4. 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6.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规定,存在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规定,存在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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