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青岛新闻网3月16日讯 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继续大幅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列为2016年市政府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四市为每人每月580元;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市为每人每月470元。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崂山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统筹试点,统一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64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6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82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6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分别增长4.8%和11.9%;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00元和50元,均增长11.5%。通过这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将由目前的1.5倍缩小至1.4倍,城乡差距大幅度缩小,新标准实施后,青岛市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并达到计划单列市城乡低保标准中等水平。
本网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青岛市已连续六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的城市低保标准第15次、农村低保标准第10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第8次提高,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和对困难群众的关心。截止2015年12月底,青岛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家庭8.6万户、13.6万人,全年支出城乡低保资金8.3亿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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