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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事电镀作业触电身亡 胶南老板领刑两年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刘瑞东 2016-07-06 12:59:01 字号:A- A+

    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未在用电设备上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员工触电身亡的案件。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诸葛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0余元。

    2015年7月,诸葛某在未给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等情况下,安排李某等人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办事处某村北的电镀加工点车间内从事电镀工作。8月份的一天,李某在电镀车间内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受到电击作用造成死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诸葛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诸葛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作为个体经营业主不论是从制度制定执行方面还是从生产条件配备方面,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未给职工发放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李某的权益,应依法处罚。但鉴于诸葛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五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诸葛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3598元,关于其所提死亡赔偿金等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为依法高效解决安全生产矛盾纠纷,黄岛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黄岛区安全生产类案件。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9件,审查涉安全生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6件。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刘瑞东 通讯员 丁德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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