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
复核及公示
市人社局汇总、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送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网上公示。
排名公示后,市人社局将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报市发改委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复核结果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办理落户
申请办理积分落户人员取得青岛市积分落户卡后,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积分落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其中,户口在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四市的人员可直接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期限
申请人单独办理户口迁入且材料齐全的,公安分局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落户所需材料
申请人: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工作状况证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和工作状况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工作状况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原户籍地就业失业登记证;(2)在市区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3)户口所在地村委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4)学生在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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