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广告应征得业主同意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若物业公司违反该规定,业主可向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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