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强迁团岛码头一游艇公司
青岛新闻网11月23日讯 今天上午,市南法院集中执行力量,对团岛码头一处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交场地的某游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强制搬迁。
上午9时30分,法院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到场地看管员通知后随即到场,但因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没有达成共同意见,且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遂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涉案码头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执行法官认真清点场内游艇、工程车辆等物品,造册登记后装车转移,将涉案码头腾出,转交给了申请执行人。历经6个多小时,执行工作顺利结束。
2008年6月,原告某污水处理厂与被告某游艇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涉案码头,租赁期限3年,每年支付8万元租金,并负责码头的维护修整工作。但被告没有按期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届满后继续占用非法经营至今,对涉案场地造成严重破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法院即判决要求被告游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并将涉案码头腾交给原告,将场地内的游艇、移动板房、铲车、沙土等物清空。
判决生效后,被告游艇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即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办案法官于2015年7月到涉案码头勘查现场并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随后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及时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出面解决问题,并继续将大量建筑垃圾、沙土及废弃游艇、工程车辆等杂物堆放于涉案码头。
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始终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于2016年9月到涉案码头张贴强迁公告,再次通知被执行人于15日内自行腾交码头并将场地内的物品清空,但被执行人不但不履行义务,而且对申请执行人的负责人进行恐吓威胁。据此,市南法院依法采取了上述的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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