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建立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公通〔2016〕20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落实,制定了《关于明确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金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金发放工作流程,从即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共有21条,要求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本办法第十条第1、8、10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第十条规定了适用于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共有12种: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
(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奖励标准:
(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关于具体奖励发放,《办法》规定: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介绍,青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为市南、市北、李沧、高新区、崂山、城阳、黄岛、开发区交警大队和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也可通过各交警大队微博、青岛交警微信平台提供举报线索。受理部门根据查证情况向举报人反馈被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告知领取奖励的途径和方式。对查证不属实或举报人提供资料无法作为违法证据资料使用的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恶意举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交警大队举报电话为:
交警市南大队:66572500
交警市北大队:66572835
交警李沧大队:66572353
交警高新区队:66578118
胶州湾高速公路大队:66572210
同三高速公路大队:66572345
潍莱高速公路大队:66572681
青平高速公路大队:66582804
崂山交警大队:55580122
城阳交警大队:87866178
开发区交警大队:66581308
黄岛交警大队:6658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