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市放开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为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机制,青岛市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元旦起实行市场调节价。青岛市市物价局规范了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以外,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青岛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前青岛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一直是学校定价然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现在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后学费不再需要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直接由学校根据市场调节价格。
为了保障在校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根据《通知》规定,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已经入学的学生按照招生入学时收取的学费标准缴纳在校学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办学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