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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自觉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等;
(五)在车站内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以及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等;
(六)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
(七)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八)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九)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安全门等;
(十)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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