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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补20万元 青岛老楼装电梯补贴政策出台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中石 2017-04-27 15:32:23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和《市级奖补办法》的规定,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区(市)的财政补助政策。

    得到财政奖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是否改变原有建筑、加装电梯后新增构筑物和设备的产权关系、维护保养权责关系?

    不改变。

    能否用一个简明的流程图说明市级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1. 区(市)牵头部门提交申请:区(市)牵头部门按规定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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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审核: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区(市)牵头部门的申请材料,确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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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青岛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青岛市财政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审核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核编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给区(市)财政局。

    能否介绍一下全市的加装电梯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6年12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在省内率先出台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2016年12月15日,市城乡建设委对外公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的通知》(青建发〔2016〕70号)。青政办字〔2016〕145号和青建发〔2016〕70号分别从行政上和技术上对加装电梯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近日,《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也已到位。

    根据青政办字〔2016〕145号文件的规定,各区(市)政府均确定了试点工作牵头部门,主动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近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等区(市)的市民电话咨询较多,各区(市)政府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都进行了认真解答,并对部分项目进行了现场初步查勘。目前,部分区(市)也草拟了本区(市)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入文件制订阶段;各区(市)也将根据《市级奖补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台本区(市)的财政补助政策。随着区(市)加装电梯政策措施的逐步出台,加装电梯工作将逐步细化、落实。

    近期,市民对于加装电梯咨询较多,能否用流程图的形式说明加装电梯的主要程序?

    以同一单元有多名业主情形为例,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和相关法规,可以画一个简明的框架性流程图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1.由于加装电梯作为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有一定的复杂性,该流程图并未涵盖所有的部门、单位和情形。2.由于各区(市)政府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管理流程不尽一致,各区(市)的具体流程以各区(市)出台的政策措施为准。3.未述及的程序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业主酝酿协商、确定并书面委托实施主体:业主对照现行加装电梯试点政策,判断(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判断)是否符合加装电梯的条件、是否具有加装的可行性(主要包括:加装意愿、技术、经济等方面)、对加装电梯事宜酝酿、协商,达成共识,确定并书面委托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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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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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牵头部门初步审核:区(市)牵头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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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牵头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会议:初步审核同意加装电梯的,区(市)牵头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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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可行性论证会议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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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案设计并公示: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将设计方案在所在小区、栋和单元的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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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规划管理手续: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到工程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手续,由规划部门审核设计方案(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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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管线设施迁改管理手续:加装电梯涉及影响或改造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 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管理手续(不涉及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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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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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土建部分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而且土建部分投资额大于30万元的,实施主体需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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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实施主体确定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由施工单位办理到所在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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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安装:委托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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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邀请建设、财政部门按职责参与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实施主体向区(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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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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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移交:实施主体将项目形成的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办理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手续:实施主体将电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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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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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完成加装的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维护保养并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对电梯自行管理的,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加装主体申请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加装主体按规定向区(市)相关部门提交财政补助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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