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租来车辆 质押出去“套钱”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姜某、关某、郑某、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真实身份从车行租赁车辆后,将租来的车低价质押给他人,赚取质押款后逃匿,赃款挥霍。
2015年9月3日18时许,姜某伙同郭某(另案处理)至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某车辆租赁店,由郭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租用黑色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一辆,后来姜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到质押权人,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质押给了一男青年(另案处理)。 2015年11月6日15时许,姜某等人到我市李沧区源头路17号全顺达汽车租赁行,由谭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租用福田蒙派克商务车一辆使用。次日16时许,谭某将福田蒙派克商务车归还并又租用银色马自达轿车一辆,后来四人将该车开至山东邹平,由姜某在网上联系,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质押给一名绰号为“二丫”的男子。期间,姜某等人用同样的手段作案多起。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关某、郑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说法
签合同骗取财物要受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