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就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量刑规范化在全国几家法院试行,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担忧,这是否是“醉驾入刑”实施六周年后最高法要取消醉驾入刑的信号?对此,相关法律从业者称,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对醉驾案件的细致化处理,并非醉驾入刑将松绑的信号。同时,相关从业者认为,该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实施前,最高法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防止人情案的出现。交警部门表示,在查处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是否情节轻微将由法院认定。
酒驾嫌疑人被带到审讯室,接受检察院工作人员讯问。
争议
“松绑”会不会导致“人情案”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意见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最高法的这个指导意见,有市民表示认同也有更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既然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了,如何去认定情节轻微?留下这一个口子会不会给一些醉酒司机免于刑事处罚提供机会?”在市民陈先生看来,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同样具有危险性,同样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喝了酒会影响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吧?喝了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不赔付,为什么还会认定是情节轻微?”陈先生对此表示非常不理解。
也有市民表示,最高法指导意见给了醉酒司机一个处理关系的机会。“以后醉酒司机被交警查到后也不用紧张了,只要法院有熟人,可以不受刑事处罚。”甚至有网友调侃:“今晚喝酒开车去,咱有人。”
“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一出,不少网友认为是醉驾入刑松绑了,因此产生了只要‘有人’就能随意酒后或者醉酒开车的误区,甚至产生了即使自己醉酒被查,也能通过‘找人’搞定。”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告诉记者,即使市民将指导意见理解为是对醉驾入刑的“松绑”,这个“松绑”也不会导致“人情案”,“醉驾案件一般都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存在醉驾入刑‘松绑’后人情案的发生,因为检察机关有权对同级法院实施监督,法院判决明显有失公允的话,会由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解读
对待危险驾驶态度没变
“醉驾入刑6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司机遵守这一理念,市区醉酒司机数量直线下降,醉驾的势头明显被打压下去,因此最高法此时针对醉驾等犯罪行为提出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比较合理。”在牛红岩看来,最高法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并没有对醉驾入刑原则进行所谓的松绑。“在我看来,该指导意见是在原有‘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细化规定。”牛红岩表示,《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总则规定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各个罪名,醉酒驾驶涉嫌的危险驾驶罪当然也属于总则规范的范围内。”牛红岩解释道,最高法指导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刑法总则条文的重申。“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在试点的法院序列,因此岛城的醉酒司机可不要抱有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侥幸心理。”牛红岩提醒。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比如小区内协助代驾人员挪车入库等行为,可以按照无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不是对原有法条的改变或者减轻,而是对于现实生活中极特殊情况的细化处理。”牛红岩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能因此而降低自己对于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视程度,为他人、为自己应该严格约束酒驾、醉驾行为。
指导意见实施以来,试点法院在醉驾方面判决有什么变化呢?记者从作为试点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自5月1日指导意见实施以来,该法院并没有出现醉驾未受到刑罚的判例。“指导意见其实就是对之前刑法规定的一个重申,因为本来刑法就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王法官告诉记者。
交警
贯彻严查酒驾绝不姑息
1月20日上午,崂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7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酒司机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7名醉酒司机都受到刑事处罚,其中一名酒精含量为287mg/100ml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实刑,他将受到拘役5个月的处罚,并处罚金。
5月9日,崂山交警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集中对9名醉驾司机依法办理刑拘手续进行直播。当天中午12时许,在崂山交警大队事故科审讯室里,9名因醉酒驾驶触犯危险驾驶罪的驾驶人在这里签署拘留证,准备接受刑事处罚。在一一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后,9名酒司机被送上警车,他们将被送往看守所,接受法律的惩罚。
“通过对醉酒驾驶的查处,有效地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今年1~5月份,与去年同期相比,死亡交通事故降低了40%,其他交通事故也明显减少,我们希望通过‘速裁’这种形式,在提高案件办理速度的同时,还能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崂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长涛介绍。
记者从市北交警大队了解到,今年以来共查获66名醉酒司机,48名醉酒司机已被刑事拘留,18名醉酒司机正在办理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将始终保持对酒后和醉酒驾驶的高压态势,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向检察机关提供完善的证据链,以防止出现醉酒司机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发生。
声音
正式实施需要统一标准
指导意见实施后,会不会存在被钻空子的现象?会不会导致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行为的回潮呢?牛红岩告诉记者:“最高法指导意见实施后,可能会有更多醉驾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辩称自己属于情节轻微的那一类,这就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如果醉驾司机被查后一口咬定自己是挪了个车,属于情节轻微,而恰好这名司机所经过的路口没有监控设备,无法证明其不是挪车,因为法律有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名司机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了吗?”有市民提出这样的疑问。“只要司机醉酒开车了,肯定会露出马脚,即使其满口谎话称自己是情节轻微,我们也能通过调取监控完善证据链。”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这样一来将加大交警部门的工作量。
“但指导意见在全国实施的话仍需要完善细则,这就需要试点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总结经验,在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考虑肇事者的主观恶意、事实经过、危害程度等确定处罚措施,为下一步在全国的推广打下良好基础。”牛红岩表示,如何来认定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就需要拿出一个标准来。只要拿出一个让人们一致认同的统一标准,醉驾入刑“松绑”一说自然会不攻自破。
■回顾
从醉驾一律入刑
到情节轻微免予刑罚
“醉驾入刑”这一提法是2011年的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进入公众视野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后,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将“醉驾”列为刑事犯罪,“醉驾一律入刑”实施以来,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交通事故中发现的酒司机数量明显减少,公职人员酒驾和醉驾数量直线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