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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青岛夫妻住新房 地下室传噪音夜不能寐

来源:青报网 作者:戴谦 通讯员 尤志春 吕佼 2017-06-02 13:41:48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6月1日上午,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件。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某某、林某某,住青岛市黄岛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电力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供电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耿某某与林某某购买某置业公司的房屋,入住后发现地下室的变压器有低沉的噪声产生,致使二人夜间无法正常休息。二人自行委托青岛某环境卫生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两次监测。二人为此支付检测费500元。耿、林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黄岛供电公司彻底清除噪声污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500元及鉴定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某置业公司、黄岛供电公司对二份检测报告及一份检测费收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耿、林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内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标准,且耿、林所居住房屋在涉案变压器的正上方,可以初步证实变压器产生的噪声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某置业公司虽否认噪声超标,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及安装变压器的行为与产生噪声污染这一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耿、林自入住涉案房屋,长期生活在变压器产生的噪声污染环境中,应推定身心受到伤害属实。

  一审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变压器采取整改措施,使其噪声达到GB12348-2008国家标准的要求;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耿、林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及鉴定费500元;黄岛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驳回耿某某、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耿、林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耿某某、林某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并认为耿某某、林某某目前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其依据住所受到环境侵害的诉讼基础发生变化,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噪音标准在青岛市也有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明确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一审原告耿某某、林某某答辩称,耿某某、林某某已举证证明涉案变压器的噪声造成环境污染,耿某某、林某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应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涉案变压器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已造成环境污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系适格诉讼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耿某某、林某某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身心健康均受到影响,上诉人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庭后,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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