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楼里有很多养狗的,狗叫声扰民严重,应当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遇到这种养犬扰民的情况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六、被邻居养的狗咬伤了,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及时出警进行处置,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过失造成的犬只伤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小区旁边有一家单位养了一条狼狗,有时候不拴绳跑出来,周围路过的人都很害怕。请问,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八、邻居养了一只藏獒,我们都怕被狗咬了,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居民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市民如果发现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应当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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