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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乡镇工作人员收入将高于县直机关

2018-07-12 06:24 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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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各界关注。

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记者注意到,山东省印发的实施意见里明确提出,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指标。

《意见》明确提出街道经济发展招商引资职能逐步淡化,乡镇工作人员收入确保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水平……

省政府网站截图

街道经济发展招商引资职能逐步淡化

推进职能转变,是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里的重要一环。

据了解,山东将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能放即放”的原则,把乡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乡镇政府。

重点扩大乡镇在产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

这也意味着,下一步,乡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将进一步扩大。

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也会迎来转变。

山东将把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并且逐步淡化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

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

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上述实施意见里提出,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综合执法平台,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

乡镇工作人员收入确保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水平

在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方面,上述实施意见里提出,将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挂职,优先安排长期在乡镇(街道)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到县级机关工作。并且,积极选派乡镇事业单位业务骨干到上级单位或者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

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在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须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并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乡镇(街道)工作不满2年的工作人员,上级机关一律不得借调。

引人关注的是,上述实施意见里还提出,将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建立基层干部差别化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基层实际、与工作绩效挂钩的正向激励办法,对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各项待遇政策,确保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

未经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对街镇设“一票否决”事项

理顺县(市、区)与乡镇(街道)的关系,也是上述改革的一大方面。

上述实施意见里明确提出,将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擅自转移给乡镇(街道)的工作任务责任一律取消。

今后,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形式,将县级部门工作任务责任转嫁给乡镇(街道)承担。

在考评体系方面,山东将统一规范针对乡镇(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并且,建立健全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增强考评公信力。

按照上述实施意见,山东将合理划分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街道);对下放给乡镇(街道)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

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制定用编进人计划时优先向乡镇(街道)倾斜

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职责调整、权限下放后人员编制要同步下沉,将简政放权、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群团改革、控编减编等调整出的编制优先分配给乡镇(街道)。

各设区的市要以满足乡镇(街道)工作需要为原则,核定乡镇(街道)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每个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编制员额,所需编制首先从乡镇(街道)待分配编制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市县行政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

制定用编进人计划时优先向乡镇(街道)倾斜,乡镇(街道)出现空余编制的,应及时补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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