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分别判处刘某、李某和丁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2年和1年。
2012年11月9日下午5点左右,刘某、李某、丁某等人来到湘乡市内某海鲜城吃饭。几个人为了找“乐子”,就各自打电话约认识的女性朋友过来吃饭,并且将事先准备好的药物倒入酒杯中。很快,刘某将护士周某约来。周某只当是朋友间劝酒,却不知他们心怀鬼胎。药性发作后,周某感到浑身乏力、呕吐不止,最后瘫倒在包厢沙发上。刘某等人见状,将不省人事的周某带到了宾馆。
刘某趁周某无力反抗之机,对其进行了强奸,另外两人躲在卫生间里隔着玻璃墙观望。当李某也准备强奸周某时,逐渐清醒的周某强烈反抗,一伙人怕把事情闹大才匆忙逃走。